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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s angle
March 01 不同的观点看自己
February 23 妈妈,生日快乐!(编辑半天,发晚了)
February 10 法官的技术与艺术“为了解决刑事量刑工作中人为因素较多造成的量刑失衡问题,近日,某法院创造性地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并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被告进行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该院负责人接受专访时,当众向大家作了电脑是怎么量刑的演示。这是一个故意伤害案子,首先进行选择罪名,是故意伤害。接着点击一下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将被害人打致轻伤,选择轻伤,然后出现基准刑是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这样选择80%,因为赔偿了可以浮动基础刑16%,本案还有一个情节,被告人是累犯,刑满释放以后,两年内又犯新罪,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这样又出现了一个上浮25%,这样计算出刑期,量刑是7个月。”问题:针对这一现象,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相关社会知识,对此进行评论。
据前一段新闻报道,某法院系统启动了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并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法律技术革命中,我们分明看到了一个由芯片和金属组成的“正义女神”:她高度的理性,绝对的中立,在她面前,不管是长为布衣,还是贵为公卿,通过输入——确认”的技术,都能给出正义的裁决。在电脑裁判中,似乎已经实现了那个古老的判断:人是感情的动物,而法律恰好是免除了一切情欲的神砥。
但是,我们同时发现它恰好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另一个关于法官的古老镜象:“那个拥有高超的法律解释技术,丰富的世间经验,严格的职业伦理的赫拉克勒斯。”法官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电脑的帮手,承担着事实录入的工作,原来的法律技术,从个案中寻求正义与平衡的艺术已经成为按照固定程序进行的电脑操作工作。
那么,法律技术到底何谓?怎样的法律技术才能承当起司法正义的使命?
法律技术,是法官的技术,是法官经过长时间的专业训练之后获得的关于法律理想、制度与知识的系统信息以及运用这些信息的各种能力。法律技术的核心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形式逻辑。价值判断实际上是法律人对法律事实的表态,什么是法律应该保护的,什么是法律必须反对的,而更多的时候则是什么是法律应该平衡与协调的,这些都是“人”的学问,需要专门的思维训练,需要“事事洞明”的人生历练,甚至需要一种弗兰克所讲的“直觉”。真正的司法正义恰好是产生于蒙眼的正义女神和赫拉克勒斯的合作之中,或者说赫拉克勒斯就是正义女神的良心。而一颗良“芯”造就不了伟大的法官。
电脑量刑在本质上成功实现了对法律钢刑品德的模拟,但也在本质上失落了对法律技术的追求于承当。冰冷的机器只能模拟思维的程序,但无法复写心智,无法面对层出不穷的事实作出妥帖的反应,无法对有限的条文进行解释和挖掘,而只能按照字面意思进行判断。同时,电脑无法说理,更无法说出一些不那么明显、需要挖掘的道理,而大幅省略了论证过程的司法裁判本身也就背离了正义。所以,德国法学家考夫曼要说:“只作过一次输入及程序设计的司法电脑裁判,连最坚定的实证主义者也会感到惊惧。”
回到我们自己的经验。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大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司法改革的核心就在于实现司法正义。电脑量刑看似与司法改革没有直接联系,因为它缺乏司法改革构想与措施一贯的“宏大叙事”,它似乎无关乎理念更新、佐制更张,它不过是审判手段的更新。但司法理念也可能有个案正义的实现。反过来,理念的缺失,制度的紧张又无一不影响技术的运用。之所以引入电脑量刑,一是避免“人情因素对司法的干扰”,二是避免“法官对相似案件的量刑不一”,这二者又突显出改革者无奈的心态:当司法独立难以获得制度性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曲线救国”,当法官素质尚不理想的时候,不得不划出一条司法技术的“辅助线”。司法理念,制度与技术之间的微言大义可见一斑。也正是这样一些“不得不”,我们又应对电脑量刑抱有一种同情的理解,毕竟它是我们时代司法问题、困境与努力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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